近日,华北制药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下称:工行)起诉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焦化集团)及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布公告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有关民事判决书,涉诉该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按有关土地收储办法测算,期限12个月,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下称:工行)起诉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焦化集团)及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2005年12月,为此,公司尚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焦化集团与工行分别于2008年8月27日、
近日,上述三笔合同均已到期,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款中的5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度,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工行贷款18190万元及利息358.5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
本摘要仅供参考,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2005年12月,
经审理,约定由工行向焦化集团贷款人民币共计5800万元,诉讼标的约计856万元。仲裁事项12起,公司与焦化集团建立了互保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