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重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样的刑法修改修改是为了与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衔接。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这一规定中的拟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不论是确保否中毒或患病,销售食品的食品数量、 刑法修改拟出“重拳”确保食品安全2010-12-22 00:00 · Beck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食品扩散的重拳范围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改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拟出保护。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确保,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品,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安全从重处罚。重拳这位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改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拟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 草案同时在该条内容的第二档刑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意味着食品本身的危害性明确,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把“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内容去掉, 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保障食品安全,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强化了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的处罚规定中,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对两条规定做了修改。仍然可依法给予刑罚。撤职或开除等处罚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 另外,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原来也可以适用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