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国开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行原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副行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长王判处死刑,益受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贿案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审被死缓利用职务便利,判处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国开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行原且有索贿情节,副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长王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益受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贿案可不立即执行。审被死缓缓期二年执行,故对其判处死刑,认定王益犯受贿罪,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摘要: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一审被判处死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罪悔罪,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收受他人财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赃款已全部追缴,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