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副行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长王职务便利,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益受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贿案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审被死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开索取、行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副行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长王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益受索取、贿案且有索贿情节,审被死缓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收受他人财物,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故对其判处死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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