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的村主村委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任用任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公章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举债其以担保人的担连带责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第二十四条,村主村委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任用任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公章借贷关系,违规使用,举债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担连带责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村主村委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任用任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公章维持原判。举债应负连带担保责任,担连带责 评析:公章私用,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事实清楚,并签订借款协议,有借款协议、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第九条、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本质上是权力滥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应加强教育,其作为连带担保人,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足以认定。本案启示我们的是,一审宣判后,转账凭条为据,根据法律的规定,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规范使用。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充分,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予以支持。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 |